常见专利问答:
Q:专利有哪些类型?有效期分别是多久?
A: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十年。
Q:侵犯专利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分别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
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相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1、停止侵权,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2、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3、赔偿损失。
Q:如果侵犯专利权,要承担多少经济赔偿责任?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以下计算方法。
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4、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除上述最基本的计算方式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经验,司法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
1、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专利权的使用费、转让费等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即合同标准,以及同行业、同等水平的其他单位的使用费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会受到当事人之间纠纷因素的影响。
2、以权利人被侵权产品在侵权期间销售额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3、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作为赔偿额。
4、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5、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可计算在赔偿费用内。
Q:确定赔偿数额是不是侵犯专利的所有款式产品一并计算在内?
A:不,在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赔偿的金额是以每一款产品作为一个个体单位分别计算,而不是所有侵权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赔偿数额。
Q:也就是说,专利侵权一款产品最高赔偿一百万元?
A:不,一百万元是法院酌定赔偿最高限额,并非是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施耐德电气公司被一审法院认定侵犯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34,869,872.00元(3.3亿多元)以及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英可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英可高新技术材料(沈阳)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法院最后判定两家公司分别承担29,814,197.96元和24,774,350.00元(共计5458万余元)经济赔偿责任。上述案例只是个案,还有很多其他公司或个人因侵犯专利权而承担巨经济额赔偿责任。
Q:东方聚成公司专利授权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A:《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东方聚成科技将以公平、合理、开放的态度与任何第三方协商专利授权。东方聚成科技对于专利授权许可不局限于某一种,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授权方式,包括不限于1、一次性授权(即只针对某一批专利产品授权);2、长期授权:A、根据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许专利可费用B、根据生产的专利产品数量收取专利许可费C、固定额度(即在一定的时间内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等多种灵活方式,更多详情请联系东方聚成科技。
Q:目前东方聚成公司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A: 维权方式:包括不限于A向人民法院对侵权方提起诉讼;B请求行政执法机关现场查处,查扣侵权产品;C向海关备案,从进出口渠道杜绝侵权产品的输出和输入。对于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专利产品的任何第三方,东方聚成科技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